可以。

婚姻家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父亲或母亲没有在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则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执行探视权的方式.当事人约定时间,约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这一条婚姻法律对探望权作了如下规定:

1.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异的父亲或母亲及其子女,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该权利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损害或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探望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以中止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予以中止,可以通知双方恢复探访的权利。

4.探望权的恢复,即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各方,继续恢复执行有效的离婚判决。

5.探望方式,目前对子女探望权的实现方式,一种是短时期,一种是较为灵活的探视,一种是停留式探视,一般情况下较长时间,时间和地点可根据家长协议或法庭裁决加以确定。6.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时间等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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