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所需支付金额,只规定了需支付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其起始金额为一千元。确定机关应以保证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本案的情节、性质、可处刑的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押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