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然而,协议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父母双方对子女利益造成损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程度等认真审核,如果协议对子女不利,也不应给予任何许可。一般而言,在子女十八岁或者独立生活之前,可以支付抚养费。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孩子在读完高中学业之后,家长不必为子女支付抚养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进入大学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还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家长资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父母未就抚养期限达成一致,则应在高中教育的法定阶段结束后适用父母抚养期;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例如,父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上大学为止,如果其中一方在子女进入大学后拒绝履行,子女有权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