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具体的情况。第七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

(二)居住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㈤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不允许进入特定地点;

㈡不得与某一人会面或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殊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其有悔过的,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拘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法》第八十一条,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予以逮捕:

(一)可能犯下新罪行。

(二)存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㈢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性;

(四)可能对受害人、告密者、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逃跑。核准或决定逮捕时,应将疑犯、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考虑。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人,可处以十年监禁以上刑罚,或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处以监禁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者,应将其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违法行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逮捕。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制度(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处以监禁以上刑罚,嫌疑人曾故意犯罪或者不说真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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