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手机中有关于案件情况,手机属于涉案证据,在取保期间是不会退回的,等到案件结案完毕,手机就会归还给自己或家人。《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应于拘押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比准逮捕的决定。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应当在拘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