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约定归子女的房产,对此没有法律影响。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给予照顾。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继承的方式处分。《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根据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执行人。公民可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在遗嘱中,公民有权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然而,在离婚协议中,该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仅当共有财产分割后成为个人财产时,才可以以遗嘱的形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直接采取继承方式,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二是夫妻以立遗嘱方式处分共同财产,致使财产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实践中难以实施。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共同财产上有共同处分权,但立遗嘱处理共同财产时却遇到三个障碍:一是夫妻离婚后,夫妻双方未死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按照遗嘱处分共有财产,不利于管理财产;如果当事人中有一方因遗嘱变更而变更遗嘱,则该当事人可以变更遗嘱,这是我国继承法和司法解释所允许的。仅能继承死者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部分的继承权,而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部分不产生继承,因此,夫妻所立的遗嘱不能在同一时间实现,也违背立遗嘱的共同意愿。所以,离婚时,夫妻双方无法通过立遗嘱来处理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