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在婚前有何私人财产,如有,须提供财产的品名、数量、规格、新旧度和价值、购置时间、存放地点等。(2)共同财产所需的证据与个人财产(3)双方没有共同购买的私人财产,如果有,提供房屋所在位置、门牌号、间数、朝向、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现在的用途、房屋价值。(4)有无共同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如果有,需要提供存款账户、账户名、金额存入储户名称和地址,是定期还是活期,有关存单现在由谁持有。(5)现金状况:人民币、港币、外币,提供具体金额、由谁掌握等证据。(6)证明合伙企业入股、个人经营等财务状况。(7)债权:义务的金额和义务的情形。(8)债务:提供相关证据。(9)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等)都提供了所需材料。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