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定义方面,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其中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六)项进行处理:(1)在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后隐藏,人民法院转让、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其他手段阻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和付款命令。该法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属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因此,对于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解释还指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款处理。也就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情节处罚、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破坏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让、出售、毁损已被没收的财产,或者已经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四)对司法人员、程序参与者、证人、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援助者,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以威胁或其他手段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发生借款等行为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发生恶意转移等行为,债权人可通过人民法院撤销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一般包括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判决或在判决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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