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不同和物主人数等因素的差异出发,严格区分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取得的个人财产。不支持非产权所有人的家庭成员要求另一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享有权利的任何要求。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未征得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如果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产生争议,则对于任何一方无法证明其属于共同共有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而该项家庭共有财产则按照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对由父母子女支付的抚养费积聚购买的财产所有权和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买的财产的所有权有严格区分。孩子对父母的抚养费是他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由于积攒了赡养费的父母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的孩子没有所有权。在家庭成员之间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一种情况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需要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行为;后者是一种不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处理个人财产的行为。对共同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应当协商一致再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时,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提出异议的,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默认。这类问题牵涉到利益各方不小的争议,所以自身需要积极协商,否则对其事务的处理将失去法律要求,然而在生活中,相关当事人往往忽略了具体的处理方式,一旦自己的程序操作出了问题,就会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并引发争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