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价的上涨容易导致卖方违约。根据政策规定,出售房屋的人必须在取得房产证的五年后,才能把房子过户给购房者。这种长达五年的房价走势,不管是谁都无法预测。在价格急剧上升的时候,卖房者完全有可能再一次把房子卖给出价较高的买家。有些极端的情况是,一套拆迁房屋在最终交付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搬迁房屋的买主不能从买卖合同中得到充分的保障。住房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到底谁获得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主则在所不问。很多拆迁房屋的买主都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钱已经支付,房子也已经装修好了,即使卖方违约,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来吗?可以实际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主将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搬走拆迁安置房。二是买方不能获得房屋再次拆迁的补偿利益。随着城市扩张的进程,一些新建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是屡见不鲜。这时,拆迁部门支付的补偿费往往比拆迁安置房交易价格高,而且买卖双方在拆迁补偿中经常会出现纠纷:卖方认为,房屋尚未过户,拆迁赔偿的款当然应归卖方所有;买方认为,房屋已全部交付且本人已入住,则拆迁赔偿应归买方所有。就法律而言,拆迁补偿款仍应归卖方所有: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并非孳息。形变体通常是原物灭失的先决条件;生变体的产生通常不取决于原物的灭失,相反,通常是在有原物存在的情况下产生的。征收补偿款不得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而发生变化的规定。其次,拆迁补偿款是由卖方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并非没有正当理由,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卖方在收到所购房款后,仍有权要求拆迁赔偿。三是容易受到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过长的交易时间,就会导致很多未预料到的因素发生。有一个案例中,卖房人在过户完成前死亡,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则对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房主的价格过低。为了完成转让,买房者必须与他们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接着又卷入了卖房人的家务活中。最后,购房者选择了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难题。该卖房者有数位继承人,有些已移居海外。如果是这样的话,法院必须通过外交渠道进行送达。而且对于能多久才能完成交付,则难以预料,并且诉讼因此会延误,买主也不能拿到房产证。此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改变,也使买卖双方对交易的得失进行了重新评估。拆迁户与政府在协商拆迁事宜时,将签订有关协议。拆迁者可以根据他们所签订的房屋协议,向法庭起诉。请求主管尽快落实拆迁人的住房并尽快落实拆迁人的有关补偿。假如确认安置房可以继续施工的话,在施工前如何对拆迁人做好具体的落实。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