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按照土地性质划分,按照土地性质可分为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两种。在此之前,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分别按《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进行调整。城市和农村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在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对于集体土地的拆迁,仍应依据《土地管理法》,这种情况同样会引起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城乡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立法和执法的不公正。为解决城市和农村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目前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的基本原则,实现集体土地同价同权。(二)拆迁补偿按照使用用途进行分类,根据房屋用途可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房子的使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使用的方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使用的内容。““住家”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性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活动及为居民生活服务的房屋,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用途。就是房子不同用途,它在设计规划上与建筑结构上还是有价值的产生不同,所以拆迁补偿也不同,遂遂分别处理。总而言之,对于行政强拆那就是政府部门要对该地进行征收,而且补偿款也是发放到位,如果是非法强拆,那么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报警或者起诉的方式来维权,而且要收集诸如视频和照片等证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