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除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按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等因素,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详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大面积旧房改造中,货币补偿是一种新的安置方法,是指拆迁人对依法批准拆迁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估价,并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自行支付。拆迁安置费的发放对象,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拆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业主,因拆迁而遭受利益损失。在此,不应对“业主”作狭义理解,应包括业主、管理人、管理人和拥有房屋租赁权利的承租人。因此承租人可参与分配拆迁安置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