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指拆迁户按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拆迁户按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的各种补偿款。一般而言是:(一)房屋补偿费,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进行补偿,按房屋的平方米单价进行补偿。(二)补偿被拆迁家庭临时居所或自建临时住所之不便的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为准,按被拆迁家庭人口每月补助。(三)奖励性补偿费用,是用来鼓励被拆迁家庭积极帮助拆迁或主动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迁入市郊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住房拆迁补偿的各种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确定,对拆迁户要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四)除应得的房屋补偿外,还可以获得:搬迁补偿、设备迁移费、超限期间的临时安置津贴。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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