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出具伤情鉴定书,当事人凭伤情鉴定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与另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正、公证,且符合《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要求变更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如果患者不在当地治疗,可以要求办案单位更改委托的鉴定机构,但是不要自己要求去某一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如果一方或双方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复审或重新鉴定。司法机关应当在十天内向当事人出具委托书,不得拒绝。法基础: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通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17条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伤害案件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结合受害人当时所受伤害情况和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在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于收到鉴定意见后3天内出具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