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就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上诉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相关法律规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如子女的抚养权、抚养权等。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

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不适合儿童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妇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4.父亲和母亲一起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多年来一直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

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

7.儿童抚育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

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

10.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人承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

11.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之前,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需支付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其收入不够生活;

(2)仍在学校读书;

(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13.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仍然由亲生父母抚养。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如果另一方未提出异议且与该子女形成事实领养关系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离异后,子女抚育费用由双方承担;配偶一方收养的,另一方一直不同意的,离婚后由收养方抚养。

15.离婚后,一方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或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另提起诉讼。

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儿童行为,或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

17.父母双方同意更改子女抚养权的,应给予许可。

18.在下列情况下,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且父亲或母亲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

(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

19.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改变自己的姓氏而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父亲、母亲擅自改姓给继母或继父姓,引起争议的,应当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

20.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可先行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

21.对于拒绝执行或妨碍他人执行一项生效判决,裁定,在调解中涉及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和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在自己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取得应有的利益。这样就可以开始各自的生活了。抚养权的确定取决于夫妻双方的经济问题以及是否再婚等情况,从而影响抚养权的判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