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取保候审即将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机关关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取保候审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未故意重犯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改变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且书面通知决策机构。申请退回保证金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退回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其领取退回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