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时所缴纳的保证金,通常是在取保候审措施解除或变更取保候审措施时返还给当事人。
1.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并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的,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犯罪嫌疑人。第七十一条对被保释人员的义务作了规定:
(一)没有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
(二)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没有违反前款规定的,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经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保证金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解除的同时,应当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如数返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所以,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无违法行为,取保候审后的保证金均应退回。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