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对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如果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可以以此类推,对原告提出民事诉讼,支付抚养费用,教育费用。胜诉后,法院提起诉讼仍然不给的,可以申请执行。

对于拒绝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判决的,裁定,在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坏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赂、强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藏匿、转移、出售、毁坏已被没收的财产或已经被没收或被没收的财产,转移已经被冻结的财产,或者已经被冻结的财产;

(四)向司法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者、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蔑、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妨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

(六)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亲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并且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父亲一方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母亲可向法庭提出起诉,法庭裁定被告必须支付抚养费。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执行的,原告可申请继续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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