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兄弟姐妹相互照顾,相互抚养的义务,对有能力承担抚养义务且父母死亡或无劳动能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兄弟姐妹未长大成人的,或兄弟患病,无法自立,或难以维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