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自诉人在宣布判决之前,可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者撤销自诉。调解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的,应当编制调解协议。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当事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调停,从而免于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将产生如下后果:
第一,是违法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免除刑事责任或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危害小,不被视为犯罪;
㈡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三)被赦免的处罚;
(四)根据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罪行,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五)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可免除刑事责任。
任何一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被告人都应负刑事责任。
二是纵容犯罪。如准许对自诉案件进行和解或调停,实际上等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犯罪后,只要能够获得自诉人的谅解,就可逍遥法外,不受处罚。
第三,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及时处理。如果自诉人提出索赔要求,由于刑事责任可以和解或调解,有些办案人员经常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借口,要求被告接受自诉人提出的不合理补偿要求,侵害了被告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出现了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的情形。
此外,还会使案件久拖不决,以致于耽误审期。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是一种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属违犯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能和解。无论被告是否受到自诉人的指控,均应由法院对被告人进行相关的调查,公安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原告也不能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