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长期居住在一起,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随时随地都能让孩子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对此,理论上称之为绝对优先的直接抚育条件,也就是父母一方拥有的直接抚育优先权。直接抚育优先考虑的对象是谁,直接抚养权优先。如果父母一方有绝对的直接抚养权,就可以确定直接抚养孩子。
然而,如果父母双方都具有上述绝对优先权,例如父亲做了绝育手术,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但其长期在外经商,子女长期随母,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的条件应该作为相对优先的条件来考虑,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的显著不利,因此,应该考虑直接抚养的相对优先。父亲和母亲直接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多年来,孩子独自陪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考虑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看孙辈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这一情况,与直接抚养条件相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父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属于相对优先的直接抚育条件,而非绝对优先,只有父方母方直接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并且双方都要和孩子一起生活时适用。对于超过10岁的未成年儿童,父母双方就其父亲或随同母亲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其意见。10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同力,对于由谁直接抚养自己更有利,已经可以作出一定的判断。要尊重她们的意愿,自己做选择,往往更有利于她们健康成长。
所以,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时,应征询并考虑其意见。思考它的观点,不一定接受它的观点。由于,它毕竟是行为能力有限的人,认识判断能力有限,一般只能看到事物的表象,无法洞察事物的本质,如果直接按照父方或母方的抚养条件,孩子的选择显然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时,就不能盲目选择。普通法官在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时,往往事事以子女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也就是说,抚养子女一方更有利于子女,自然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