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养育有婚生和非婚生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出现和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父母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异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支付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第三十八条

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孩子。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第三十九条

如果离婚了,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作出判决。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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