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建立遗嘱监护权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派者同意为监护人;
2.对具有监护资格者无异议;
3.这一指派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利于被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般来说,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指定其监护顺位后的范围内的人,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