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对其造成伤害或歧视。未婚生育的父亲应当承担孩子一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
因此,未婚生育的父亲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未婚子女的义务。不得因女方或男方与他人结婚或结婚,而免除男方或女方抚养子女的义务。
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负有赡养、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