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中对玩忽职守,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有明确规定。具体地说,导致被羁押人员越狱的罪魁祸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一)犯罪人为被拘留者,为司法人员。对在押人员的失职行为,使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对在押人员有拘留所、劳教所、少教所、其他一些人,也不能构成过失而使在押人员脱逃。
(二)犯罪人的主观过失。这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预见由于疏忽未预见或已预见由于过分自信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
(三)犯罪人有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罪犯脱逃的行为。这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羁押人员羁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
(四)肇事者的行为违反国家司法法。在羁押人员脱逃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