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理财方面。最近两年,各地以投资理财咨询名义开展各种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数量较多,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理财等等,往往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许诺无风险、高收益,向社会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实施直接集资诈骗。
㈡p2p网上借贷。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信息中介,只能进行“点到点”、“个人到个人”交易撮合,无法作为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可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借贷,属于高风险类型的投资,投资人要有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收益”等宣传,警惕通过论坛、网上贴子、甚至街头路旁、市集等线下渠道都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和人员。
㈢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些农户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封闭的原则,超范围地吸收农民的资金,而不是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贷款赚取利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收,“跑路”事件频繁发生。这类案例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区已出现了行业性风险。有些农场主或以前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成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模仿银行外貌设立营业网点;利用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农村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㈣其他方面。例如,在房产界,以返销、售后包租、回购、出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林权转让及代管养、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例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出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例如,以高价买回藏品为非法集资。先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非法集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所以对于非法集资,大家其实不应该有非法集资、政府管不管的观念。国家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每个人遇到非法集资,只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情况属实就会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