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贷既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看,民间借贷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双方通过书面借款协议或口头约定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贷款人与借方的合同。借贷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形成借款关系,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取决于借款双方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如果协议内容合法,就是被许可和受法律保护的。
(3)民间借贷关系的建立以借款的实际支付为前提。贷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了对借款标的、金额、偿还期限等内容含义表示一致外,还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以使借贷关系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为贷款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非贷款人或贷款人无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民间借贷可有偿或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商定。如果付款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预先达成的,贷方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偿还债务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