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签订期间未能达成协议(其中包括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必须进行磋商。)2.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搬迁义务;3.被征收人拒绝执行补偿决定;4.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不搬迁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对于未执行赔偿决定,且未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赔偿决定的最后一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