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所得、(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捐赠的财产,但是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所规定的只属于夫或配偶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有财产。配偶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物、继承财产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1)不能查清婚前财产的,或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伍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果双方在一起居住的时间较长,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开;(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活动,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用于种植专业的资金;(4)结婚登记后由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和其他财产。本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但不构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例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无效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一种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开始,到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包括由夫妻或一方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以及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直接由法律所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除非是夫妻同意的。此处所说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婚前获得一种财产,如稿费,但实际上并没有取得,而是由婚后出版公司支付,此时稿费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地,出版商承诺要付钱,但到婚姻关系终止之前还没拿到稿费,那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4.夫妻拥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双方拥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尤其对于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处分,除另有约定外,还应取得对方同意。5.配偶一方无法证明其财产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中规定:“很难确定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应负责举证。不能举出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予以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条款就是该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瑞士民法第226条规定在国外也有类似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6.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平等分割。双方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财产来源等情况,经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7.配偶一方死亡,如分割遗产,应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给另一方,余下的部分作为死者遗产,根据继承法处理。若离婚还办婚宴的话,得到的礼品不算共有财产。但也不能算一人的财产,而是由双方具体分割。但有关资金的合法使用并不存在问题。通常按平均分配。如双方对赠款有异议,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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