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货币赔偿。拆迁户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经济补偿。㈡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户将易地房屋或就地新建的房屋(以下称安置房)与被拆迁农民的房屋等面积等面积调换。将住房按重置价格合并成新的补偿,同时根据农民建房的批准条件和规划,单独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农户建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而进行的搬迁,对暂时安置的补偿;㈢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赔偿。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