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公共房屋承租人只拥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房屋产权。所以,在离婚时,法院只能判定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人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承租人公房使用权的问题作了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房改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按照房改政策购置住房,各地做法不同,可以概括为:(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未来的市场价格进行确认,一方得到补偿;(2)双方都要房,可通过房屋置换公司置换,(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辩,但双方就目前的市场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当价格较高的一方获得房子后,再进行分拆;(4)拍卖,即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另一方一半价格。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共有有分,分有有分。在共同财产中,按份共有人根据其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有权,对共有财产承担义务。每一共有财产的每一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或转让其份额。但是,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