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照料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妇离异,子女受的伤害最大。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子女的一方,合情合理。另外,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要判给女方抚养。(2)在平等的条件下,男子和妇女照顾女性。一般来说,离婚对女性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性更大,而不是"女士优先"。根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阶段是刚结婚两年,进入“围城”,要外出;第二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人工作、有婚外情、容易离婚;第三阶段是五十五至六十岁,觉得生命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尤其是第二阶段,离婚率相当高。房地产法律对公租房进行了规定,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公共住房是国家为某些经济条件较差的特殊群体提供的社会资源,如果夫妻购买公租房,则仍有权处理公租房,只是在处理公租房时,有些手续是要去办的,比市场上的商品房要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