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按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的各种补偿款。一般而言是:(1)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补偿被拆迁家庭临时居所或自建临时居所造成的不便的周转补偿费,按照临时居住条件发放,每月发放被拆迁房屋居民的月补助。(3)奖励性补偿,鼓励被拆迁家庭积极协助拆迁,或主动放弃某些权利,例如自愿迁入市郊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征收补偿费用的各种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确定。按住宅用地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形成的价格构式为:拆迁补偿价=房屋拆迁补偿价×房屋拆迁补偿价×拆迁房屋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