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或动产可由多个单位.个人共同拥有。共同的内容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其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拥有所有权。2.共同共有人共同拥有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共同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3.处置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的约定除外。4.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承担。5.共有人约定,为维持共有关系,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可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请求分割。如果分割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6.共有人可协商决定分割的方式。如达不成协议,可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且不得因分割而减损价值,应对实物进行分割;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同分享收益的不动产或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共同承担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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