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经营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要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由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即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婚姻所得共同制原则,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订的婚姻法并未采纳这一司法实践的做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婚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