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经营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要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由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即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婚姻所得共同制原则,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订的婚姻法并未采纳这一司法实践的做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婚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