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监护人的设立可分为下列情形: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与未成年人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按照监护人的顺序,可以分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除外:
(1)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2)成年兄弟.姐。
非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作为监护人。协定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指派未成年人监护人。该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