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应当设置监护人。国家规定的监护人包括近亲、亲朋好友等。除法律上的特殊情况外,离婚后夫妻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这与抚养权仅归属一方的情形不同。
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因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有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较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和伤害。在这方面,监护人有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二)被监护人财产监护人可依法合理使用和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从事的活动领域没有限制,更多表现为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还可以包括某些人身性的民事活动。
(四)对被监护人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照料,对其进行教育和照料,以便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法定权益,并要求相关监护人根据我国法律予以实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及有关财产不受侵害,当此类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时,有关监护人还应保护此类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维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