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认定其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受害人可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法理基础:《刑法典》第十三条: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违反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法律规定中,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为犯罪,但情节较轻且危害不大的,没有犯罪的概念。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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