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其本人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保证金即可,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不允许进入特定地点;
㈡不得与某一人会面或通信;
㈢不得进行任何具体活动;
(四)将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其有悔过的,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拘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持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到该银行提取退回的保证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