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嫌疑犯有犯罪事实,是指存在被客观.真实证据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含犯罪的准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证明犯罪的证据必须确实足够,但也不能由案件主管人员根据估计.推测而得出。此处所说的“有罪事实”,主要是指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认定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并非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之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这样,此时的证据并不需要足够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逮捕犯罪者,更不必确定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在犯罪事实确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会立案。该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1.情节明显较轻,危害小,不被视为犯罪。保证清白者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因为他们明确区分了罪和非罪。

2.犯罪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在追诉时效方面,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予执行。

3.根据特赦命令免予处罚。赦免是一项或全部豁免国家对某些罪行或特定罪犯的惩罚措施。已被宽恕的犯罪,不应立案起诉。

4.根据刑法典规定处理的罪行,不告知或撤回通知。告知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有权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5.嫌疑犯或被告死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不存在,对死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已无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患者无法认识或无法控制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情况只要是属于其一类的,则应当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追诉的,应当在侦查阶段予以撤消;在起诉阶段不予起诉;在审判阶段终止案件或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根据法律,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复审。

相关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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