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中,临时监护是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设立的。目前我国仅规定了精神病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没有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而且临时监护人仅承担部分监护责任,其监护人仍为主要监护人。具有代理监护的,有临时监护人。
二是临时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员的法定义务主要表现为: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由于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被监护人不具有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受到外来侵害和伤害。在这方面,监护人有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被监护人可依法合理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㈢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依据民法通则第14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从事的活动领域没有限制,更多表现为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还可以包括某些人身性的民事活动。
㈣受监护的教育和照料。
受监护未成年人应对其履行教育、照料义务,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定。
(五)由被监护人对另一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权由监护人依法行使,受法律保护。监护义务未尽到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总而言之,监护人虽然有义务为其子女或其他无民事能力者提供看护保护,但其监护人也有自己的生命,根本无法做到24小时履行职责,一种说法是,监护人不能离开家,可以让其他成年人临时代其照看被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