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是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但也有由于父母的一些特殊原因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所以监护人中有这样一种情况。监护权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由监护人承担,一般情况下,由第一监护人部分承担第二监护人,父母之后为祖父母,然后由兄弟姊妹组成。

两位监护人分别是谁?

法定监护人不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为监护人,不存在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士为监护人:

(一)外祖父母;

(二)兄妹;

(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经其本人同意。

三、当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由村委会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无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监护权包括两个方面,即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为了培养和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监护。为了保证他们自己和社会的安全,以及促进他们恢复健康的目的,对被宣告无行为能力者实施监护。在财产监护权方面,监护人必须依法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由监护人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他人造成伤害时,父母应负起民事责任。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利时,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是,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或严厉限制对不动产的处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以防止其利用监护关系侵犯其权益。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还规定了监护监督人,以保障监护人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利益冲突时,依法保护其权利,并设立监护法庭等专门机构。

若按上述顺序仍然不能担任监护人,即有未成年人居住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文化、医疗、生活等方面,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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