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护人证明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有身份证需要提供)。户口本;
2.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在中国境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
港澳台同胞可提供:身份证、回乡籍(或台湾籍)、原住民户籍底册.户口注销证明书;
外籍人士:护照(原籍为中国公民,须提供入籍证明.户籍底册.户口注销证明);
民法典第17条规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下列人士担任监护人:
I)配偶;
㈡家长;
㈢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
(五)近亲.愿意由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由一位好友承担监护责任。如有争议,由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由其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承担。
经我国监护人证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证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出具,在出具证明时,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盖章。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