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或提供追踪信息,以供他人从事犯罪活动;

(二)知悉或应当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向其出售或提供犯罪;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轨迹、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学、交易信息等超过500条可能影响到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者;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非法收入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八)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期间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经因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以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严重情节。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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