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1.本人工资收入.教育程度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单.纳税证明.学历证明等;
2.如果子女在自己居住的时间较长,或有自己父母照料的,可由居委会出具.由邻居委员会出具。
3.本人居住环境良好.就学条件方便者,可提供有关证明;
4.带子女的父母愿意协助的,可搜集父母身体状况.自愿带子女意愿等有关证据;
5.本人的工作业绩.思想品质证明;
6.孩子不满两岁时,女方可提供孩子出生证明;
7.其他可以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
(二)证明另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
另一方有下列情形,对子女成长不利,可搜集有关证据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另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
3.有恶性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影响儿童成长的;
4.另一方长时间不回家,不履行抚养义务;
5.能证明另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其他证据。
(三)其他
1.孩子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争取让孩子选择和自己生活;
2.本人无法生育或再生育的可能性较小,可以提供有关的医疗文件;
3.本人没有子女,另一方有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