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说孩子跟在女方后面生活,那就不需要额外的抚养费了,如果是跟在男方住,那就是要照顾孩子。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1.本人工资收入.教育程度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单.纳税证明.学历证明等;
2.如果子女在自己居住的时间较长,或有自己父母照料的,可由居委会出具.由邻居委员会出具。
3.本人居住环境良好.就学条件方便者,可提供有关证明;
4.带子女的父母愿意协助的,可搜集父母身体状况.自愿带子女意愿等有关证据;
5.本人的工作业绩.思想品质证明;
6.孩子不满两岁时,女方可提供孩子出生证明;
7.其他可以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
(二)证明另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
另一方有下列情形,对子女成长不利,可搜集有关证据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另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
3.有恶性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影响儿童成长的;
4.另一方长时间不回家,不履行抚养义务;
5.能证明另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其他证据。
(三)其他
1.孩子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争取让孩子选择和自己生活;
2.本人无法生育或再生育的可能性较小,可以提供有关的医疗文件;
3.本人没有子女,另一方有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