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犯罪是指故意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现在我国刑法典中已不再使用吸毒这一名称。二○○二年二高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毒罪,撤销上述罪名。投掷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足以危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质才可以这样说:
一种是向非特定人群投放有害物质的食品或饮料;
第二,有毒物质排放到人们用过的河流、池塘、水井等,如牲畜;
第三,一些公共场所放射病、传染病病原体。如仅向特定人消费的物品投毒,涉嫌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掷危险物质罪。此外,本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要求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或严重损害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掷危险物质的行为,且其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可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投毒物品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至十年徒刑,后果严重,可处以十年以上监禁、终身监禁或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