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为监外执行,如此种情况,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为:
㈠刑罚的条件。
1.可处以控制.单独实施附加刑或拘留;
2.可处以监禁和采取保释措施.监视居住并不造成社会危险。
(二)变通条件:应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的妇女.给自己的婴儿喂奶。
㈢证据和程序性条件。
1.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对被拘留的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2.提请逮捕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重新审查的;
3.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需要复议。
4.涉嫌:被拘留的被告人的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需继续侦查.起诉和审判.(四)可能的出境条件: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以便出境,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