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行为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开展的专门的侦查活动,也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调查.检验.搜查,扣押物证.证件.鉴定.通缉.拘捕.保释.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

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侦查,认定案件事实已查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终止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3.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进行再调查。补充性侦查分为下列三类:

(1)审查批准阶段的补充侦查工作。

(2)在起诉阶段审查补充侦查。

(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如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需补充侦查时,既可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但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不予退回侦查,并予以补充侦查。

相关法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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